主旨:轉知行政院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3日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函辦理。
二、會議紀錄範例請開附檔。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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