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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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大興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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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0739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原函。 (Attach000.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同時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 年 10 月30 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人事總處108年4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80031968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二、 | 為因應108年汛期來臨,人事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旨揭Q&A,並置於人事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自行上網查閱。 |
三、 | 茲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