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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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大興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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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800718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原函。2、附件1_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_10804起適用。3、附件2_眷屬喪葬津貼請領協商切結書。 (Attach002.pdf Attach000.pdf Attach001.pdf)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同時有數名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時,應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自108年4月11日起,該等被保險人並應共同出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交由具領人據以請領,嗣後如發生切結或協商不實情形,應由具領人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向具領人求償,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08年4月11日公保現字第10800017354號函辦理。(檢附公保部原函及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