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推動本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推行公部門帶頭使用透明塑膠袋一案,詳如說明。 本(105)年度推動貴轄之垃圾排出分類進行強力稽查,為避免心存僥倖心態將未分類之垃圾以非透明垃圾袋打包排出,導致分類成效不彰,遭宜蘭垃圾焚化廠退運或掩埋場查核缺失之情事發生;故自本(105)年5月1日起,推動本縣轄內各級機關及學校(含軍方)帶頭使用透明塑膠袋,緩衝期為期2個月,本(105)年7月1日起則強制施行,請貴機關、學校及軍方等公部門各單位共同配合響應。本所稽查時如發現未依垃圾分類(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排出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