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本(110)年中秋節將屆,請轉知同仁務必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勿接受不當之餽贈或飲宴應酬,並落實報備登錄, 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0年9月15日廉防字第11005004280號函 辦理。 |
二、 | 中秋期間,同仁如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 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或第7 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 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