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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美伶 - 人事 | 2021-11-25 | 點閱數: 343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22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57778號函辦理。
二、 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本法第11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原則以每年8月起至翌年1月,或2月起至7月為起訖期間。」,另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原定考試日期為110年6月5日,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基於應考人後續取得教師資格之權益,教育部於110年5月26日公告延至110年7月17日舉辦、8月23日放榜,教育實習則配合延後得自110年8月25日至111年2月21日,為期6個月,以符合本法之規定。
四、 爰上,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時間分為「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110年8月25日至111年2月21日」2個時段,渠等教師證書之發證日期分別訂為「111年2月1日」、「111年2月22日」,為兼顧旨揭人員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代理教師)甄試所需,請同意前述人員得檢具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證明文件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之證明文件(如成績單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切結日期請分別以「111年4月30日」、「111年5月31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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