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78333A號函辦理。
二、該法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三、法條下載
https://edms.hl.gov.tw/FKEditor/Editor_LIB_Viewer_File?PathFile=u913i3YdpP5otmGfmRtLXfz8VamX9YIw6Qz01QmfbKZX5GQOrkOs9QS0icCAPkLU6Zo5FMnTx3av%2b7Kw6IabZaZ38a8e4HJAhckgKr8Uzvs%3d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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