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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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大興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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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1084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令、修正條文 (376550000A_111010847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10108477_ATTACH2.odt) |
主旨: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