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練文彰 電話:8227171 電子信箱:pn135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大興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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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0974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確診,相關請假及給薪措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略以: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如因此無法出勤,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二、 | 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不可歸責於勞工,前開特別條例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但因「防疫隔離假」亦不可歸責於雇主,故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考量差勤管理之衡平性,本府及所屬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不含鐘點人員)如有確診情形,其強制隔離期間(目前為7天)比照公務人員核予公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