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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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大興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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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800929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原函。 (Attach000.pdf) |
主旨: | 有關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5月9日總處給字第1080033314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二、 | 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