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轉知:因花蓮客運公司駕駛員流失等因素,申請停止營業1 年,惟考量維持基本民行服務,爰協調其他客運業者啟動 代駛機制,維持既有路線營運,不影響民眾搭乘權益。
二、代駛路線:
(一)統聯客運公司代理行駛「【1123】花蓮新站—花蓮總 站—花蓮機場—花蓮新站」及「【1131】花蓮—銅門」 路線。
(二)首都客運公司代理行駛「【1125 】光復火車站—豐濱」 路線。
(三)鼎東客運公司代理行駛「【1145】花蓮火車站—成功」 路線。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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