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業於109年9月迄109年11月期間,先後發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37號之英文版與簡體中文版一般性意見。為符合國內法制用語及通用文字,法務部業邀集相關人權學者專家及涉及該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和平集會權)主要權責之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正體中文版之翻譯、定稿事宜,就中英文版內容交互參照,逐句探究討論,據以完成旨揭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內容。
二、按旨揭第37號一般性意見係闡述公政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權保障之內涵,包括說明和平集會權之範圍、對於和平集會權締約國的義務、對於和平集會權之限制、對於和平集會的通報體制、和平集會執法機構的責任與權力、於緊急狀態下及武裝衝突期間的集會應遵守的限制及規則、及說明公政公約第21條與其他條款、法律體制的關係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旨揭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電子檔,業已公布於人權大步走網站(人權大步走首頁/兩公約規範/一般性意見)供各界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