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花蓮縣語文競賽榮獲佳績-六甲黃奕勛 臺灣台語朗讀國小組 優等、六甲劉彥醇 字音字形國小組 表現優異。
2025年雨揚盃第三屆足球嘉年華錦標賽榮獲佳績-U8山羊組 冠軍;U10石虎組 亞軍;三甲 黃品升 U8組 金靴獎。
~不簡單的厲害~本校 代理教師 劉怡暄 老師 考取 花蓮縣正式教師。
~不簡單的厲害~本校學生參加112學年度光復鄉語文競賽 六年級 陳湘渝 同學「阿美族語朗讀項目」榮獲 第一名、四年級 黃奕勛 同學「閩南語朗讀項目」榮獲 第二名、四年級 劉彥醇 同學「字音字形項目」榮獲 第二名、五年級 高若薰 同學「寫字項目」榮獲 成績優異、四年級 曾語彤 同學「作文項目」榮獲 成績優異。
~不簡單的厲害~本校學生石雯菲同學及高若薰同學參加「113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認證-阿美族語」 通過中級認證。
~不簡單的厲害~ 113年4月22日 一年級 黃品升同學、彭楷翔同學、江婉綺同學 參加「2024寒假威盛中英閱讀競賽-加分吧國語日報數位精選閱讀小奇兵-知識挑戰賽」 榮獲花蓮縣一、二年級組 優勝。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3月30日 本校羽球社團學生 參加「花蓮糖廠第一屆敦親睦鄰杯羽球賽」 榮獲國小組季軍。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3月9日 本校足球隊 參加「112學年度第15屆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樂樂足球」 榮獲五、六年級組冠軍。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2月19日 陳文正 主任 參加「花蓮縣學習扶助教學教具心得暨學習心得徵選」 榮獲行政組佳作。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1月26日 本校參加「113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認證-阿美族語」石雯菲同學、高若薰同學 通過初級認證,陳宣妤同學、陳湘渝同學 通過中級認證。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59522號暨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4日衛部護字第1100147055號函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性交或猥褻等14款行為,以及第15款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另兒少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倘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充當不當場所侍應、遭受同法第49條第1項各款行為、有第51條之情形、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及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應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至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認定,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505號行政判決略以,「第15款應屬前揭14款例示行為類型之概括規定,應與第1至14款程度相當,在具體適用上,參照第1至14款例示行為之共通特質,須使兒童受有身體或心理之傷害或痛苦,不利於身心健全成長,或客觀使兒童生命、身體、健康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爰應就具體個案情事,考量是否與同法第49條第1項第1-14款之行為態樣與程度相近,以評估是否構成第49條第1項第15款。
四、另有關兒少法第53條第1項第6款「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基於同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係列舉各種兒少所為或遭受他人為之行為,且已經或極可能造成其身心、健康或發展上的傷害,爰參考上開行政判決之精神,第53條第1項第6款之認定,應就具體個案事實,考量是否與第53條第1項第1至5款之行為樣態與可能造成兒少傷害之程度相當。
五、綜上,第一線教育人員知悉兒少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或傷害行為,除依前開說明三、四進行認定外,仍有疑義者,亦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洽詢,以利後續完成兒少保護責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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