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大興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一、為充分發揮校園學術網路(以下均簡稱網路)功能,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特依據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基於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網路管理單位。
三、網路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 利用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 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 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 利用網路從事賭博、地下錢莊、教導賭博,販賣賭具等相關不當行為。
(九) 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等。
(十) 其他不符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五、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校或其他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 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 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 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七、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依本校校規處理。
八、本校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九、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