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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花蓮縣語文競賽榮獲佳績-六甲黃奕勛 臺灣台語朗讀國小組 優等、六甲劉彥醇 字音字形國小組 表現優異。
2025年雨揚盃第三屆足球嘉年華錦標賽榮獲佳績-U8山羊組 冠軍;U10石虎組 亞軍;三甲 黃品升 U8組 金靴獎。
~不簡單的厲害~本校 代理教師 劉怡暄 老師 考取 花蓮縣正式教師。
~不簡單的厲害~本校學生參加112學年度光復鄉語文競賽 六年級 陳湘渝 同學「阿美族語朗讀項目」榮獲 第一名、四年級 黃奕勛 同學「閩南語朗讀項目」榮獲 第二名、四年級 劉彥醇 同學「字音字形項目」榮獲 第二名、五年級 高若薰 同學「寫字項目」榮獲 成績優異、四年級 曾語彤 同學「作文項目」榮獲 成績優異。
~不簡單的厲害~本校學生石雯菲同學及高若薰同學參加「113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認證-阿美族語」 通過中級認證。
~不簡單的厲害~ 113年4月22日 一年級 黃品升同學、彭楷翔同學、江婉綺同學 參加「2024寒假威盛中英閱讀競賽-加分吧國語日報數位精選閱讀小奇兵-知識挑戰賽」 榮獲花蓮縣一、二年級組 優勝。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3月30日 本校羽球社團學生 參加「花蓮糖廠第一屆敦親睦鄰杯羽球賽」 榮獲國小組季軍。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3月9日 本校足球隊 參加「112學年度第15屆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樂樂足球」 榮獲五、六年級組冠軍。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2月19日 陳文正 主任 參加「花蓮縣學習扶助教學教具心得暨學習心得徵選」 榮獲行政組佳作。
~不簡單的厲害~113年1月26日 本校參加「113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認證-阿美族語」石雯菲同學、高若薰同學 通過初級認證,陳宣妤同學、陳湘渝同學 通過中級認證。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920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教師法第24條規定:「(第1項)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原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決定經撤銷或因其他事由失去效力,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學校應通知其復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3項)依第1項或前條第2項、第3項或第5項規定復聘之教師,服務學校應回復其教師職務。」 |
| 三、 | 按前開條文係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之立法體例訂定。依保障法該條立法說明,明定受停職處分公務人員於經依法提起救濟而經撤銷時處理依據,除如事證不明、適用法令錯誤等經撤銷決定指明應另依法查處者外,在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意旨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依保障法對保障事件之決定所設之處理情形回復期限規定,為復職處理。 |
| 四、 | 基上,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含申復、(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後,該救濟結果之決定或判決,倘經指明「原處分(原措施)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措施)」,此時服務學校依前開教師法第24條第1項參考保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不應復聘教師,並應於指定期間內作成適法之處分(措施)。是以,各學校依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辦理相關事宜時,學校仍應秉權責視個案事實,核實依救濟結果之決定或判決意旨妥處。 |
| 五、 | 另如學校對某師作成解聘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或措施,嗣經救濟後撤銷原處分或措施,限期命另為處分或措施者,經學校依法另為解聘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或措施者,應溯及至前次處分或措施生效時發生效力。因該受處分人或受措施人對重為處分或措施有預見可能性,未損及第三人之權益,故為救濟機關法律精神下合理之理由(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020號判決、100年度判字第854號判決參照),核屬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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