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89239號函暨「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辦理。
二、 有關填報說明如下:
(一) 兼任輔導教師背景代號
1、 A:
(1) 國中: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 國小: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2、 B: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者(含輔系、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 (含輔系),但所修習之課程科目及學分數未符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規範者。
3、 C:修畢輔導40學分者。
4、 D:修畢輔導20學分者。
5、 E:非上述者(屬此類者,係指未符教育部補助減授課節數規定,而未申請教育部補助,但學校仍編制之輔導教師,將由縣自籌款經費補助之)
(二) 專任輔導教師:
1、 國中: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請填寫輔導專業資格證號
2、 國小: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請填寫輔導專業資格證號
(三) 輔導相關背景證書掃描檔(請上傳前述輔導專業背景之證書。若為E類,請上傳所填列的最高學歷證書即可)
三、 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有關代理專任輔導教師部分: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惟其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核釋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