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旨案有意申請之學校請於114年5月5日(星期一)前依規定將申請資料(含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送本府憑辦。
旨揭計畫,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2)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3)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4)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114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5)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請將申請計畫一式4份(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切勿膠裝、釘裝),並於114年5月1日(星期四)前送本府教育處,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申請資料請參閱本公告附件。
請本校有興趣教師踴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