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琬茹 電話:(03)8227171分機264 電子信箱:j090304@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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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大興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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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
| 發文字號: | 府主會字第1140111496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4年6月5日資電字第1140002322號函 (376550000A_1140111496_ATTACH1.pdf) |
| 主旨: | 函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為落實智慧政府及永續發展政策,請推動往來廠商使用電子發票請款,以利後續電子化報支作業,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4年6月5日資電字第1140002322號函辦理。 |
| 二、 | 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 |
| 三、 |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12月「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第16題略以,使用經費結報系統且已介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資料,機關同仁可透過系統取得電子發票辦理經費結報,無須取得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請機關推動往來廠商使用電子發票請款,以落實旨揭政策。 |
| 四、 | 機關經費結報系統倘未介接平台資料,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取自往來廠商或機關自行至平台下載列印,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均得作為支出憑證。機關得至平台使用憑證註冊取得管理帳號,並視需要以該帳號自行授權多組使用帳號供同仁下載列印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操作說明請參閱平台「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分眾,「快速上手>政府機關文件下載」項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使用說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