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運動部重申學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體育交流時,請確依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辦理,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並請各校落實執行,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運動部114年11月26日運國(二)字第1140550406號函暨 |
| 本府114年4月16日府教體字第1140071845號函(諒達)辦理。 |
| 二、 | 兩岸體育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相關規定。惟近日中國大陸對我統戰行為日增,貴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體育交流時,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大型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
| 三、 | 為協助各校了解相關規定,運動部已製作兩岸體育交流規範宣導摺頁並公告於運動部網站(網址: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各校於進行兩岸體育交流活動前應加詳閱,並落實執行。 |
| (一) | 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
| (二) | 各級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
| 五、 | 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貴單位加強宣導,並就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所屬人員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國國民人身安全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