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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譓如 - 訓導組 | 2026-01-05 | 點閱數: 15

說明:

一、相關宣導事項:

(一)請尚未完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訂定之學校,儘速完成。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彙整114年度各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教學與宣導資源(附件1),請學校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提升教職員工生相關認知。

(三)教育部已製作分齡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文宣品、教學指引及簡報,並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專區,供各校參考運用。

(四)請各校確實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教育人員及非教師人員(約聘人員、志工、運動教練、社團老師等)前,應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已聘用者,應每年定期辦理查詢。

(五)學校應於學校網頁明顯處或性別平等教育專區呈現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等資訊,應避免以非公務之電子郵件作為收件方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保密原則,以保障其個人資料。

(六)教育部編撰之「多元性別友善教學手冊」,業已掛載於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供各校用下載使用,嗣後將持續宣導,可善用於課程教學時參考與運用。

(七)本府業於114年12月10日以府教學字第1140243783號暨國教署114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10041號函,請各學校將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資訊,公告於學校網頁或轉知學生自治組織,並配合相關集會宣導說明,以確保學生得以獲悉提案資訊。

(八)依「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學校教育人員(含校長、專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運動教練等)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及「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九)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至少2小時防制教育課程;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相關教育及宣導。

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略以,學校人員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校內權責人員,由學校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及相關社政機關完成通報。

(二)據上,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平法所定通報義務之主體,自第一時間知悉起至完成對主管機關通報,整體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其他機關(如警察局)移轉申請調查書亦須書面通知,以符送達程序。

(四)另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書,倘性平會認定非屬性平法案件者,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除移轉警察局或其他具調查權之機關調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不受理之理由及申復方式。

(五)依教育部114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01908號函說明(附件2),「案情明確」係指校園性別事件具體事證明確、無須由調查訪談確認行為事實者(如:有監視錄影或逮捕現行犯)屬之,惟仍應保障當事人陳述及答辯權利,但應避免重複詢問,得於不成立調查小組並考量當事人學生之身心發展情形下,通知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性平會陳述及答辯(非列席性平會陳述)。如需調查訪談確認事實,即屬案情未明確,應依法成立調查小組並撰寫調查報告,不得由學校人員或性平會委員另行調查或詢問。

(六)依性平法第26條規定略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後,應依法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適當之懲處,並命其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惟倘未進入調查程序,或調查不屬實者,不得逕予處分或要求接受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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